教培机构已经注销
学员却以教培机构未能
提供相关承诺为由诉至法院
经过小额速裁程序审理
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该学员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学员王某通过某教培公司报名参加“造价咨询师”等项目学习,并支付费用合计21000元。同年,王某取得《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加盖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培训专用章。另该教培公司于2022年注销。

(图片来源于网络)
之后,王某认为当年是在该教培公司业务员的诱导下办理了该学习项目,并支付了报名费用21000元,且签订了《教育学员报名协议》,协议中载明考不过免费重修+全额退费(1年期限)、取证后帮助进行人才推荐等内容。遂王某以教培公司未能提供兼职服务为由,将被告(注销前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费用21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通过该教培公司的途径培训取得相关证书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证据可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以对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为其提供兼职服务从而获取相关费用的条件为由,主张退还全部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报名协议》载明:被告在原告取证后帮助其进行人才推荐,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为其提供兼职服务系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的内容,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该案为小额速裁案件,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