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在社会关系调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初步缔约婚姻关系时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有着深刻的文化和社会根源。
彩礼的原形可以追溯到“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的习俗,西周时期的《仪礼》确定了“六礼”的婚姻制度并为历代所沿用,其中的“纳征”即彩礼是最重要的环节,标志着婚约生效。彩礼的核心应是“礼”而非是“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代表着两个家庭之间的联结和交流,通过彩礼的交换,两个家庭承诺一起扶持并支持新婚夫妻的未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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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年来,高额彩礼、天价彩礼层出不穷,甚至被当成衡量婚姻和爱情的筹码,高额彩礼助长了拜金、攀比和奢侈浪费之风,导致乡村民风恶化,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进一步开展。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还可能使给付彩礼方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
普法时间
近期,漯河中院民一庭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男方小李与女方小杨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并于两个月后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小李送给小杨10万元订婚礼和订婚戒指一枚。
订婚后不久,两人就因琐事发生矛盾且未能调和直至分手。分手后,小李要求小杨返还彩礼及订婚戒指,但小杨拒绝了,因此,小李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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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李要求小杨返还10万元彩礼和订婚戒指的诉讼请求。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两人最终服判息诉、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