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督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及时将名下已被我市辖区执行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交付执行,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名下被执行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主动交付给执行法院执行局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法院执行法官书面说明无法交付的理由,并提交相关的证据。
三、逾期未交付车辆,并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车辆理由,逃避、拒绝执行的,执行法院将依法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四、如经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仍拒不交付车辆,或者存在隐藏、转移、故意损坏车辆,或者无偿转让车辆、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车辆等其他拒不执行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期限届满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执行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附:责令交付车辆清单(2025年第1期)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9月15日
责令交付车辆清单
(2025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