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法院建设工程案件业务指导,规范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审判质效,9月28日,漯河中院民四庭、技术处赴舞阳法院督导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

漯河中院民四庭联合技术处剖析了舞阳法院目前建设工程类纠纷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已审理的建设工程案件情况,深入开展典型案例以案促改,并就鉴定启动的必要性审查、明确鉴定范围、控制鉴定时限、规范鉴定程序、鉴定费用等突出方面提出工作意见。
第一要严把“启动关”,强调必要性审查。司法鉴定启动必须坚持“必要性和关联性”原则,应首先穷尽法律释明、调查取证等手段,确需通过专门性问题鉴定才能查明事实的,方可启动。坚决防止不经审查、盲目启动鉴定,避免不必要的程序空转和诉讼成本增加。第二要明晰“范围关”,确保鉴定针对性。委托鉴定事项必须具体、明确,要严格限定于“待证事实的核心争议”,避免鉴定范围过宽过泛、模糊不清,确保鉴定意见能够解决争议事项。承办法官应全程参与鉴定,要对鉴定事实提出具体要求,对鉴定意见要给予独立的分析与判断,杜绝“以鉴代审”。第三要管控“时间关”,着力提升效率。要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明确鉴定各阶段时限,督促鉴定机构按期完成。第四要优化“流程关”,保障程序公正。要保证鉴定机构选取程序的公正性、鉴定材料移交的完整性、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的充分性以及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规范性。确保鉴定全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第五要规范“费用关”,促进公平合理。鉴定费用的预收、结算、分担必须依法依规。要加强引导当事人理性提出鉴定申请,对滥用鉴定程序、恶意提高诉讼成本的行为予以规制。
下一步,漯河中院将继续强化跟踪指导与常态化监督,推动全市法院建工领域的司法鉴定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公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