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常常遇到这样的困境:法院判决生效后,拿着胜诉判决书,却因被执行人公司“人去楼空”、名下“无车无房无存款”而迟迟无法实现债权。面对此类“执行不能”的案件,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还有其他出路?
答案是:有!这条重要的路径就是——“执转破”,即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
一、什么是“执转破”?
“执转破”是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从执行程序移送至破产程序进行处理,通过法院参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促进市场产能优化。打一个比方:
执行程序像是“单人赛跑”,多个债权人围绕被执行人有限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竞赛,谁先申请查封、冻结,谁就可能先受偿。
破产程序则是“集体协商”,将所有债权人都召集到一起,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资产进行“一揽子”清理、评估、拍卖,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地分配给所有债权人。最后,被执行人企业将依法退出市场。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执转破”?
并非所有执行案件都适用“执转破”,移送破产审查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执转破”主要针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企业等法人,自然人、合伙企业等不适用。
2、具备破产原因。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立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发现被执行人企业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资产远远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经当事人书面同意。“执转破”须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书面同意。
三、“执转破”有什么好处?
1、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打破执行中“先到先得”的局面,所有同类别的债权人在同一起跑线,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平等的分配财产。同时,破产程序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股东、关联交易等进行深度审计和追查,有效发现并追回被隐匿、转移的财产,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2、对于被执行人企业(债务人):合法退出市场,在程序终结后,原有的未清偿的债权债务消灭。如果企业尚有挽救的价值,“执转破”还可以转入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引入新的投资、调整经营方案等方式,帮助企业“涅槃重生”。
3、对于社会:清理丧失活力的“僵尸企业”,畅通企业破产退出通道,推动市场资源更有效的配置,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消化“执行不能”存量案件,助力终本案件出清,节约司法资源。
四、法院在“执转破”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执行法院: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移送条件,并及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破产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负责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执转破”条件,裁定受理后,将指导、监督破产管理人依法开展财产接管、债权申报与审核、财产分配等各项工作,确保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执转破”并非执行的终点,而是实现公平清偿和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新起点。漯河两级法院将积极探索推进执破融合改革,以司法资源的更优配置推进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更优配置,更好发挥经营主体挽救和涉企执行案件清理工作。